治盗法不同

【原文】
 
唐崔安潜为西川节度使(1),到官不诘盗,曰:“盗非所由通容,则不能为。”乃出库钱置三市(2),置榜其上,曰:“告捕一盗,赏钱五百缗(3)。侣者告捕,释其罪,赏同平人(4)。”未几,有捕盗而至者。盗不服,曰:“汝与我同为盗十七年,赃皆平分,汝安能捕我?”安潜曰:“汝受知吾有榜(5),何不捕彼以来?则彼应死,汝受赏矣。汝受为所先,死复何辞!”立命给捕者钱,使盗视之,然后杀盗于市。于是诸盗与其侣互相疑,无地容足,夜不及旦,散逃出境,境内遂无一人之盗。
 
【注释】
 
(1)崔安潜:清河武城(今山东武城)人。唐宣宗大中三年(849)进士,僖宗乾符五年(878)为成都尹、剑南西川节度使,官至检校侍中、太子太傅。
 
(2)三市:大市、朝市、夕市。这里泛指闹市。
 
(3)缗(mín):穿钱的绳子,一般每串一千文。用为货币计量单位。
 
(4)平人:平民百姓,无罪之人。
 
(5)受:应作“既”。
 
【翻译】
 
唐朝崔安潜为剑南西川节度使,到任后不究办盗贼,说:“盗贼若不是彼此通同容留,就无法为非作歹。”于是他拿出官库的钱放在闹市上,并且张榜告示:“告发捕捉一名盗贼,赏钱五百缗。如果同伙告捕,则免其罪,赏钱和普通人一样多。”不多久,就有人捕来盗贼。盗贼不服气,对捉他的人说:“你和我一起当盗贼十七年,赃物都是平分,你凭什么抓我?”崔安潜说:“你既然知道我有告示,为何不捉他前来?这样的话他就当死,你则受赏。现在既被他抢了先,你受死还有何可说?”当即下令给捕盗者赏钱,让被捕的盗贼亲眼看过,然后在闹市处死他。这样一来盗贼团伙相互猜疑,无处容身,一夜之间,逃散出境,西川境内再无一个盗贼。
 
予每读此事,以为策之上者。及得李公择治齐州事(1),则又不然。齐素多盗,公择痛治之,殊不止。它日得黠盗,察其可用,刺为兵(2),使直事铃下(3),间问以盗发辄得而不衰止之故。曰:“此繇富家为之囊(4),使盗自相推为甲乙,官吏巡捕及门,擒一人以首,则免矣。”公择曰:“吾得之矣。”乃令凡得藏盗之家,皆发屋破柱(5),盗贼遂清。
 
【注释】
 
(1)李公择:即李常(1027—1090),字公择,建昌(今江西永修)人。宋仁宗皇祐元年(1049)进士,神宗熙宁年间,历知鄂州、湖州、齐州,哲宗时官至户部尚书、御史中丞。李常为黄庭坚舅父,且与苏轼相善,诗文往还甚多。
 
(2)刺为兵:宋代招募士兵入伍时,为防止其逃亡,于脸上刺字,称为“黥兵”。
 
(3)铃下:官署侍从小吏,在铃阁之下,有警则掣铃呼之,故称“铃下”。后来用作对将帅、太守的敬称,如同“殿下”“阁下”之类。
 
(4)繇:由。
 
(5)破柱:破柱求奸,搜索坏人,以正国法。《后汉书·李膺传》:“时张让弟朔为野王令,贪残无道,至乃杀孕妇,闻膺厉威严,惧罪逃还京师,因匿兄让弟舍,藏于合柱中。膺知其状,率将吏卒破柱取朔,付洛阳狱。受辞毕,即杀之。”
 
【翻译】
 
我每次读到这事,都认为是治盗的上策。后来知道李公择治理齐州的事,则不是如此。齐州一向多盗贼,李公择严加惩治,无法禁绝。有一天抓到一名奸猾老贼,发现这贼可以利用,就将他脸上刺字编为士卒,令其在自己身边听差,乘便问他盗贼一抓就得而屡禁不止的缘故。那贼回答说:“这是由于富豪之家窝藏,他们让盗贼团伙自个儿排序,官员上门搜捕,就推出一人来告发,其余盗贼就可逃脱了。”李公择说:“我知道如何办了。”于是命令凡是藏有盗贼的人家,统统破柱揭瓦彻底搜查,盗贼就此绝迹。
 
予乃知治世间事,不可泥纸上陈迹。如安潜之法,可谓善矣,而齐盗反恃此以为沉命之计(1),则变而通之,可不存乎其人哉。
 
【注释】
 
(1)沉命:即沉命法,汉武帝时所制法律,参看卷十一第2则。这里是藏匿盗贼的意思。
 
【翻译】
 
我由此明白管理政事,不可拘泥于书本上的历史记载。比如崔安潜的治盗之法,可谓高明,而齐州盗贼反而据此想出了藏匿为奸的法子,可见事情的变化融通,关键在于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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