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斋随笔

容斋随笔 《容斋随笔》,古代笔记小说。内容广泛,资料丰富,包括经史诸子百家、文学艺术、历代典章制度、医卜、星历、宋代掌故以及人物评价等方面内容。有去伪存真的考订,也有入情入理的分析,其中对一些历史经验的总结颇有见地。 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推为南宋笔记小说之首。被历史学家公认为研究宋代历史必读书。
汉晋太常
【原文】
 
汉自武帝以后,丞相无爵者乃封侯,其次虽御史大夫,亦不以爵封为间。唯太常一卿,必以见侯居之,而职典宗庙园陵,动辄得咎,由元狩以降(1),以罪废斥者二十人。意武帝阴欲损侯国,故使居是官以困之尔。《表》中所载(2):酂侯萧寿成(3),坐牺牲瘦(4);蓼侯孔臧(5),坐衣冠道桥坏;郸侯周仲居,坐不收赤侧钱(6);绳侯周平,坐不缮园屋;睢陵侯张昌,坐乏祠(7);阳平侯杜相,坐擅役郑舞人(8);广阿侯任越人,坐庙酒酸;江邹侯靳石(9),坐离宫道桥苦恶(10);戚侯李信成,坐纵丞相侵神道(11);俞侯栾贲,坐雍牺牲不如令(12);山阳侯张当居,坐择博士弟子不以实(13);成安侯韩延年,坐留外国文书(14);新畤侯赵弟,坐鞫狱不实(15);牧丘侯石德,坐庙牲瘦;当涂侯魏不害,坐孝文庙风发瓦(16);轑阳侯江德,坐庙郎夜饮失火(17);蒲侯苏昌,坐泄官书;弋阳侯任宫,坐人盗茂陵园物(18);建平侯杜缓,坐盗贼多。自酂侯至牧丘十四侯皆夺国(19),武帝时也。自当涂至建平五侯但免官,昭、宣时也。下及晋世,此风犹存。惠帝元康四年(20),大风,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,免太常荀㝢(21)。五年,大风,兰台主者求索阿栋之间(22),得瓦小邪十五处,遂禁止太常,复兴刑狱。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,司徒、太常奔走道路,太常禁止不解,盖循习汉事云。
 
【注释】
 
(1)元狩:汉武帝年号(前122—前117)。
 
(2)《表》:《汉书》卷十六、十七《功臣表》,卷十九《百官公卿表》。
 
(3)萧寿成:萧何玄孙,袭爵酂侯。
 
(4)牺牲:祭祀用的体健、纯色、全体牲畜。
 
(5)孔臧(前201—前123):孔子后裔,西汉开国功臣孔聚之子,袭爵蓼侯。
 
(6)赤侧钱:汉代钱币。以赤铜为外边,故名。
 
(7)乏祠:未能及时祭祀或有废缺。
 
(8)擅役郑舞人: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:“阳平侯杜相为太常,五年,坐擅繇大乐令论。”颜师古注:“擅役使人也。”繇,通“徭”,力役。论,论罪。
 
(9)江邹侯: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作“江都侯”。
 
(10)离宫:帝王出巡时的行宫。
 
(11)神道:神灵所行之道,即墓道。
 
(12)雍:掌管烹饪之官。
 
(13)博士弟子:汉武帝元朔五年(前124),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,免除其本人徭役,由太常选送十八岁以上仪貌端正者。
 
(14)外国文书:外国使者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:“成安侯韩延年为太常,二年,坐留外国使人入粟赎论。”
 
(15)鞫(jū):审问。
 
(16)孝文:汉文帝。
 
(17)庙郎:太常属官,宿卫庙寝。
 
(18)茂陵:汉武帝刘彻陵墓。
 
(19)夺国:剥夺爵位,削去封地。
 
(20)元康:晋惠帝年号(291—299)。
 
(21)荀㝢(yǔ):颍川(今河南中南部)人。少与裴楷、王戎等俱有名,仕晋,官至尚书。
 
(22)兰台:西汉宫中收藏图书档案之处,由御史中丞掌管;东汉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,遂成御史台别称。阿:屋宇,屋檐。
 
【翻译】
 
汉朝自武帝以后,丞相无爵位者才封侯,其次即使是御史大夫,也很少封爵。唯有太常卿一职,必定以现任侯爵担任,而职掌宗庙和先帝陵园,动辄得咎,自元狩年间以后,因罪被废斥的太常卿有二十人。想来是汉武帝暗中想削弱侯国势力,所以令其担任此官以便寻他们的不是。《汉书》的《功臣表》《百官公卿表》里面记载有:酂侯萧寿成,为的是祭祀所用牺牲太瘦;蓼侯孔臧,为的是衣冠道桥损坏;郸侯周仲居,为的是不收赤侧钱;绳侯周平,为的是不修园林屋宇;睢陵侯张昌,为的是未能及时祭祀;阳平侯杜相,为的是擅自役使乐舞人;广阿侯任越人,为的是庙酒变酸;江邹侯靳石,为的是行宫道桥修得不好;戚侯李信成,为的是放任丞相侵走神道;俞侯栾贲,为的是雍人不按规定烹饪牺牲;山阳侯张当居,为的是不据实选择博士弟子;成安侯韩延年,为的是留置外国使者;新畤侯赵弟,为的是审案作假;牧丘侯石德,为的是宗庙牺牲太瘦;当涂侯魏不害,为的是孝文帝庙的瓦片被风吹落;轑阳侯江德,为的是庙郎夜饮失火;蒲侯苏昌,为的是泄漏官方文书;弋阳侯任宫,为的是有人偷盗茂陵的东西;建平侯杜缓,为的是盗贼太多。从酂侯至牧丘侯十四位侯都被剥夺爵位削去封地,这是汉武帝时的事。自当涂侯至建平侯五位侯仅被免官,汉昭帝、宣帝时的事。此后直到晋朝,这种做法都还有。晋惠帝元康四年,刮大风,宗庙屋宇有几片瓦被吹落,太常荀㝢免官。五年,大风,御史台官员细细检查宗庙屋宇,发现有十五处瓦片微有倾斜,于是拘禁太常,下狱问罪。皇陵一枝七寸二分大小的荆条被人砍了,司徒、太常惊惶失措,太常被拘不予释放,这是遵循汉朝的旧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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