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《易》卦辞称“利涉大川”者七(1),“不利涉”者一(2)。爻辞称“利涉”者二(3),“用涉”者一(4),“不可涉”者一(5)。《需》《讼》《未济》(6),指坎体而言。《益》《中孚》(7),指巽体而言。《涣》指坎、巽而言(8)。盖坎为水,有大川之象(9);而巽为木,木可为舟楫以济川。故《益》之《彖》曰“木道乃行”,《中孚》之《彖》曰“乘木舟虚”,《涣》之《彖》曰“乘木有功”。又舟楫之利,实取诸《涣》,正合二体以取象也(10)。《谦》《蛊》则中爻有坎(11),《同人》《大畜》则中爻有巽(12)。《颐》之反(13),对《大过》(14),方有巽体,五去之远(15),所以言“不可涉”;上则变而之对卦(16),故“利涉”云。
【注释】
(1)《易》卦辞称“利涉大川”者七:见《需》(乾下坎上)、《同人》(离下乾上)、《蛊》(巽下艮上)、《大畜》(乾下艮上)、《益》(震下巽上)、《涣》(坎下巽上)、《中孚》(兑下巽上)。
(2)“不利涉”者一:见《讼》(坎下乾上)。
(3)爻辞称“利涉”者二:见《颐》(震下艮上)“上九”、《未济》(坎下离上)“六三”。
(4)“用涉”者一:见《谦》(艮下坤上)“初六”。
(5)“不可涉”者一:见《颐》(震下艮上)“六五”。
(6)《未济》:,《周易》别卦之六十四(坎下离上)。
(7)《益》:,《周易》别卦之四十二(震下巽上)。
(8)《涣》:,《周易》别卦之五十九(坎下巽上)。
(9)象:形象,象征。有大象(一卦之象)、小象(一爻之象)。
(10)二体:六十四卦的下、上两单卦,居下者为下体(下卦),居上者为上体(上卦)。取象:《周易》认识事物、比拟事物的思维方式。《周易·系辞》:“(伏羲氏)仰则观象于天,俯则观法于地,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,近取诸身,远取诸物,于是始作八卦。”
(11)《谦》《蛊》则中爻有坎:《谦》之六二、九三、六四,为坎。《蛊》,,《周易》别卦之十八(巽下艮上)。按,其二、三、四爻成兑,三、四、五爻成震,都不是坎。
(12)《同人》《大畜》则中爻有巽:《同人》,,《周易》别卦之十三(离下乾上)。其二、三、四爻为巽。《大畜》,,《周易》别卦之二十六(乾下艮上)。按,其二、三、四爻成兑,三、四、五爻成震,都不是巽。
(13)《颐》:,《周易》别卦之二十七(震下艮上)。
(14)《大过》:,《周易》别卦之二十八(巽下兑上)。
(15)五:别卦中居第五位之爻,阴爻称六五,阳爻称九五。
(16)对卦:阴阳相对的一组卦。
【翻译】
《周易》卦辞说到“利涉大川”的有七处,说到“不利涉”的有一处。爻辞说到“利涉”的有两处,“用涉”有一处,“不可涉”有一处。《需》《讼》《未济》三卦的相关卦爻辞,是针对坎体而言。《益》《中孚》两卦中的相关卦爻辞,是针对巽体而言。《涣》卦针对坎、巽而言。坎为水,有大河之象;而巽为木,木可以制成舟船用来渡河。所以《益·彖传》说“乘舟之木已在水面行驶”,《中孚·彖传》说“乘坐内虚外实的木舟”,《涣·彖传》说“有乘木舟行于水上的功能”。另外,舟楫之便利,实际是取象于《涣》卦,正合坎(水)巽(木)二体取象。《谦》《蛊》则中爻有坎,《同人》《大畜》则中爻有巽。《颐》卦的阴爻和阳爻全部反过来,变成《大过》,才有巽体,《颐》之六五距《巽》太远,所以说“不可涉”;六五和上九易位则变化而趋向对卦《大过》,所以说“利涉”。